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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6-12-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6-12-30

执行日期:1986-12-30

失效日期:20020529

江苏省高级人 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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