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6-12-30
执行日期:1986-12-30
失效日期:20020529
江苏省高级人 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