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吴海文与货主约定,由货主负责从国外订购冻牛肉等冻品发往越南海防港,吴海文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并将冻品运至中越边境越南一侧的码头,再将冻品从东兴走私入境,拉运至国内交货。被告人宋永驰负责组织将冻品从中越边境保货至南宁交给吴海文。被告人许廷兴负责组织船舶到越南开柜、装载冻品,再拉运至中国东兴一侧的非设关码头,交由负责在码头理货的被告人杨孙彬,由杨孙彬联系组织司机过驳货物,拉运至南宁交货。吴海文安排他人负责在南宁请车过驳冻品,再拉运至广东等地交付。
另查明,2014年5月,吴海文与货主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黎某商定,由黎某负责向他人从境外订购冻品发往香港,再交由吴海文介绍的夏某在香港委托物流公司将冻品拼柜后发往越南海防港,由越南代理公司办理冻品在越南的转口报关等手续并运至中越边境,吴海文再联系、安排他人将冻品从中国东兴的非设关地码头组织走私入境,拉运至长沙交付给该食品公司。吴海文从中向黎某收取每柜冻品的保费约为13.5万元至15.5万元人民币。
经统计,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海文、宋永驰、杨孙彬、许廷兴帮他人保货走私冻品入境共计118柜3295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文、宋永驰、杨孙彬、许廷兴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疫区冻品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海文、宋永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孙彬、许廷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海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永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孙彬、许廷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吴凰汇 牙政远)
图为庭审现场。
吴凰汇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