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函[2005]145号
发布日期:2005-7-14
执行日期:2005-7-1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 、法规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快发展招标投标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加快招投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有效监督,公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和比选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各项招标备案活动,切实解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多头备案,来回奔波、增加成本等问题。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省指定的电子网络发售比选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网上进行开标和评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吸收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以节约投资、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程质量。我省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通过电子网络购买以上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和电子网络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排斥。
为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规范化、标准化。制定规范性文本有利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性并可节约大量的时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各种人为干扰。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通用的招投标规范文本(商务标部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或产业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部分)。规范文本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