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借贷合同可分为九类(《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款和《规定》十四条第五款是对同一类型的规定,可看作是无效借贷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同时每一种具体民事行为又有其区别于其它民事行为的内容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民间借贷行为自身的特点,对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均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表述,且规定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其所对应的借贷行为才属于无效行为。什么叫“知道或应当知道”?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解释,一般来说,“知道”是一种客观情形,指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某件事、某种道理等)。“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例如某些情况下对方已经在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登报告示,这类情形一般会认为属于“应当知道”。“应当知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诉讼中,“知道”“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如不能证明,则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二、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无效借贷合同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返还的内容主要是出借方的本金和借贷方已支付的利息。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虽然有损失,但是对方没有过错,不能够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