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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孔盗油致102.5吨原油泄漏

时间:2016-08-03
本报青岛8月2日电 (记者  时满鑫  通讯员  李  明  丁德振)今天,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危害油气管道安全案件,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王某、房某、王某甲经预谋后,由刘某联络租赁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的一处厂房,并准备作案工具。后四人对距承租厂房40米处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打孔,并先后数次至打孔处窃取原油。2015年10月3日,王某甲、王某、房某驾驶租赁的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预谋窃取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输油管线内的原油,并事先踩点、购买铁锨、阀门、钻头等作案工具。10月8日20时许,王某甲、王某、房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北侧洋河大坝处对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打孔,因管道内压力过大导致打孔用阀门、钻头被冲掉,造成管道内原油喷溅式泄漏。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漏失原油102.5吨计291374.7元、现场抢修费用496550元等,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原油污染赔偿705840元、管输费损失10634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房某、王某甲、刘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中,王某、房某、王某甲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房某、刘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王某、房某、王某甲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当庭认罪,根据其各自认罪悔罪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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