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季以来,被告人毋某、孙某租用民房,开设食品生产作坊,对回收的羊血、牛血进行加工,冒充鸭血进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为保持假鸭血的鲜嫩,延长保质期并提升产量,毋某及司某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甲醛。孙某又将添有甲醛的“毒鸭血”销往焦作市各县区。
2015年12月28日,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上查获毋某、孙某生产销售的假鸭血,经检验,假鸭血中含有甲醛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毋某、孙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司某明知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对人体有害,在雇主毋某的安排下,仍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梁 伟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