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系某企业工作人员。2010年,被告人白某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000元。2012年其先后取现消费9000元,之后一直未主动还款。截至2014年12月,透支本息17996.67元(其中本金9961元,利息8035.67元)。逾期12期。2010年12月,被告人白某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应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为其发放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公积金联名卡,授权额度5000元,2012年7月26日由其本人申请,银行依据相关政策批准临时调整信用卡透支额度至100000元,之后其于2012年8月31日透支消费100000元后,一直未主动还款。截至2015年10月25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97926.17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97926.17元)。
被告人白某所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息215922.84元(其中本金109961元,利息105961.84元)。经过多种方式多次催要未果,形成恶意透支。
在庭审中白某供述,其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想利用透支款赌博挣钱。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进行过催收,但因为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了逃避催款便换了手机号,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