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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1982-08-07

发文单位: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8-7

执行日期:1982-8-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 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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