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必须续订聘用合同的条件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即: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四十条 规定: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
聘用合同到期的,事业单位是否应当续订聘用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或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事业单位必须与其续订聘用合同。除以上情形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但是也可以不续订,事业单位具有选择权。
2聘用合同期满时须依法顺延的情形
法律规定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一条 规定: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律师解读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人员正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事业单位应将其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的同时双方的人事关系也依法终止。
3聘用合同终止时事业单位须办理的手续
法律规定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当向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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