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河南某量贩公司所属购物广场于2014年11月15日上午开业,被告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组织开业现场的庆典活动,开业结束后,该购物广场的一个广告气球脱落飘浮,于2014年11月21日飘落致滨海县境内的陈某甲(儿童)家门前,陈某甲将气球捡拾回家,一直放在家中。气球下方系着的红色宣传条幅上印有“热烈祝贺某购物广场盛大开业”字样。2014年12月11日陈某甲等儿童在自家屋内玩耍气球,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气球发生爆炸,致房屋倒塌,将王某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均为儿童)埋压,陈某丙、陈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高度危险物遗失造成的损害,广告氢气球的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而本案被告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未取得使用资质的情况下施放氢气球,明显具有过错,被告河南某量贩公司在选任庆典组织者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也有一定过错。而陈某甲等儿童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周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