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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时间:1982-0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民监字第1223号

发布日期:1982-2-17

执行日期:1982-2-17

生效日期:1900-1-1

云南省高级人 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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