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称,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杨华在安徽省合肥市先后注册成立了合肥扬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翔昭软件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在未取得证券业相关从业资质的情形下,先后招聘被告人陈玉坤等数十人,在经过公司内部所谓的“话术”培训之后,首先由被告人邢梅兰等人按照被告人杨 华提供的电话号码向被害人推荐所谓强势、内幕个股信息,待个股上涨后,由被告人陈玉坤等人冒充绰号“宁波敢死队”的股票分析师“徐翔(音)”及其助理等 人,对被害人进行股票操作指导,骗取被害人信任,再编造建档费、会员费、老师指导费、老师生日费、融资费、高端客户群会费、终身会员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 财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华任总经理,负责总体运作;被告人陈玉坤、孙登峰任总监,分别领导各自的团队并冒充指导股票操作的老师骗取被害人财 物;被告人洪威等扣单部人员冒充指导老师的助理,配合被告人陈玉坤、孙登峰等人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孙爽、鲍远芳、周娟、金志远等人分别任部长、经理、 业务员,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将被害人转给被告人洪威等扣单部人员;被告人谢素霞协助被告人杨华管理公司内部行政、人事工作,并负责收取、记录被害人被骗 取的财物,以此作为总监、部长、经理、业务员提成获利的依据。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杨华等人向全国多个省市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 计作案101起,共计骗得人民币4399872.99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华等6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公民财物,系共同作案,依法均已构成诈骗罪。杨 华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作用,是从犯,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6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坦白或退赃情况,建议法院可分别作出从轻或减轻量刑。
据悉,该案被告人以“90后”人员居多,最小的1995年出生。因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庭审将持续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