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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一男子将35件象牙制品投寄国内

时间:2016-08-19
本报讯  明知走私象牙入境是非法行为,在南非经商的男子潘某仍将35件象牙制品从南非投寄国内。8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涉35件象牙制品予以销毁。
今年48岁的被告人潘某,系江苏省海门市人。2012年下半年,潘某在南非经商期间,获得他人赠与的象牙牙尖1根、切片34件计35件象牙制品。2013年1月,潘某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上述物品入境,仍用锡箔纸包裹并夹藏在装有20罐奶粉的邮包中,指使公司员工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入境。2013年4月7日,该夹藏象牙制品的邮包被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查获的35件夹藏品均为象牙制品,总重3.134千克,价值人民币130584元。
今年3月初,潘某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表达了回国投案的愿望,并告知自己即将回国所乘飞机的航班号。3月6日,潘某在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后,被等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潘某如实供述了案涉走私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象牙及象牙制品为我国法律禁止出入境的物品,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锡箔纸包裹及夹藏在可入境物品中,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35件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属犯罪情节较轻;其在犯罪后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通过告知航班号的方式,将其从南非回国时间和地点告诉公安机关,在被提前等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案涉走私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法官说法■
携带动物制品出入境必须先申报
该案承办法官陈广宇介绍说,在非洲等出产象牙的地区,时常有外国友人把象牙制品作为礼物相送。而去这些国家旅游,有很多游客看到精美的象牙制品都爱不释手,于是就买来送人或留作纪念,尽管很多人都知道海关严查,但仍有人铤而走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陈法官介绍说,“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在我国,亚洲象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参照国家1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陈法官提醒,我国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旅客在邮寄、携带、托运象牙、犀牛角、鳄鱼皮、蟒蛇皮等动物制品出入境时,必须事先申请核发准予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向出入境海关申报,否则将涉嫌违法,将有可能被定性为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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