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6]公发26号
发布日期:1986-9-8
执行日期:1986-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展,不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使公安机关自身也面临着一些 (试行)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和民事诉讼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由各单位在现设的法制机构或者主管业务部门中确定人选。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熟悉业务,懂得法律,并有较强表达能力的人。可视情况设一个人,或几个人,最好是兼职。当需要出庭应诉、起诉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和支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学习班,进行短期培训,以利于他们熟悉掌握有关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必要知识,胜任自己的工作。公安部也将酌发一些资料,以供学习参考。
三、要认真贯彻实施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干警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决定》。在干警普法教育中,要做到领导带头学法、人人学法,并紧密联系实际把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努力使全体公安干警提高依法执行公安工作任务的本领,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守法观念,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减少行政和民事诉讼事件的发生。当发生这些诉讼事件时,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