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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时间:1986-05-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发[1986]17号

发布日期:1986-5-16

执行日期:1986-5-16

全国地方各级人 律政策方面的意见和批复,凡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实施中适用法律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努力做好工作,推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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