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华驾驶摩托车搭载高压水枪到银海区银滩镇金海湾红树林海滩涂,用高压水枪冲开泥沙捕捞水产品方格星虫(俗称“沙虫”),被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作案的高压水枪及捕捞的0.7千克方格星虫被收缴。同日凌晨4时许,另一名被告人林某祥在上述海滩涂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亦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作案的高压水枪及捕捞的1.85千克方格星虫也被收缴。经认定,被告人苏某华、林某祥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的方法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范围和时间属于南海禁渔区范围和南海伏季休渔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祥、苏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性极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钱芳 季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