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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哥”杀人赔偿案二审开庭

时间:2016-08-26
 本报上海8月25日电  出租车司机张某毫无缘由杀害了另一出租车司机顾某,经鉴定,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出具决 定书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随后,顾某家人向张某儿子及出租车公司提出20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该案发生前,张某就已经有过“前科”。2014年9月,张某因故意殴打徐某致其轻伤被刑事拘留,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受审能力,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被具丰出租车公司录用为出租车驾驶员。

    2015 年5月31日9时许,张某驾驶具丰公司的出租车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P1停车场蓄车池内排队候客。这时,另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顾某也来到该蓄车池的另一停车 道内排队候客。两人之前素不相识,但是张某看到顾某后,即下车走向其驾驶的出租车,在双方无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戳坐在驾驶员位置 上的顾某的颈部,致顾某左颈内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当日10时21分,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即,张某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查明,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专人监护、有强制医疗必要等事实,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张某被送强制医疗后,被害人顾某的母亲、妻子及儿子以张某、张某的成年儿子及具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顾某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今年6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的儿子赔偿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7万元,具丰公司赔偿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具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具丰公司对顾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辩轮。

    顾某方认为,具丰公司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未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录用精神病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丰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招录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出具身体健康体检材料等证明文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是在停车熄火并下车的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损害,因此,具丰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刘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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