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军晓利用其担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宝鸡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晋升 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71万元、美金3万元、价值9.11万元的手表一只和价值1.58万元的金条一块,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军晓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与此同时,其亲属主动将违法违纪所得全部退缴。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袁军晓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袁军晓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袁军晓的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