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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1981-10-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10-10

执行日期:1981-10-10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高级人 手续。据蔡说,他曾通过在台湾的弟弟及在美国的女儿去台湾寻找过吴琴,但均答复下落不明。蔡长期耽搁在香港费用很大,迫切要求去美国女儿处,曾于今年4、7月份两次来温州市催办。

  我院研究认为,蔡茂松获准出国已到香港,在温州市的户口已经注销,而吴琴居住台湾。按照一般情况,蔡与吴离婚案件,已不属我省管辖。但考虑到蔡茂松在温州与叶甘密结婚生活已30余年,在此期间与吴琴已无通讯联系。现已获准出国途中,为此事而在香港长期耽搁不能去美国的特殊情况,拟给予办理蔡茂松与吴琴离婚的法律手续。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1年9月8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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