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网络的时代,网上购物是现代人的主打趋势,不管是上班族还是在家人员,无一不选择这个及便利又便宜的方法;而且最重要的是,送货上门!!但这样,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人不在家,快递小哥的电话来了,怎么办?于是,见招拆招,大多数人都会让快递小哥把快件藏在楼道管井间或临时寄放在物业,等回去再拿回家。
情况一
将快递包裹放在电表房、管井间等处导致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
根据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单后,便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随便放置快递物品而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快递包裹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二
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如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那么,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丢失的风险,自己应对此担责。
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门卫或者小区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 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如果业主有这类需求, 物业公司也同意,双方应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按照惯例收取了快递包裹(多年如此都没有问题),这时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便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即使对快递包裹予以签收, 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包裹丢失了,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况三
收件人不同意代收
如果快递人员打电话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与单位门卫却接收了,要是快递丢了, 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单位追偿损失。
而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小区物业签收, 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当然最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37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实践中,当发生包裹丢失时,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规定给予丢失包裹寄取时所收资费的三倍赔偿;有的公司会按照收件人填写的保价额进行赔偿。快递公司甚至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还会就该条款向托运人作出提示、说明,由托运人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用于证明快递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要求快递托运人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自行权衡是否对托运物进行保价,否则一旦出现损失,只能按照三倍资费赔偿。
但实际上,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意味着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是不适用快递包裹的,快递公司不能按照不超过包裹单上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因为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