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工伤时,很多当事人缺乏维权的意识,大部分是会在工伤事故发生很久以后,才找到我们,希望帮助维护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在此时,由于缺少固定证据的意识,导致最后维权过程中因为缺乏事故发生时的关键证据而失败,最终致使当事人抱憾终身。那么,小编来为大家细细的讲解一下:
1、工伤保险待遇有哪几种?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 :(1)医疗待遇。其中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 ;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3)伤残待遇。包括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4)工亡待遇。包括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停工留薪期”是什么含义?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答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3、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 30%。
4、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享受何种收入保障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伤复发”的含义是什么?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在职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停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的重新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6、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答: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05〕201 号 (1)) 第六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按此规定,职工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费用,不允许重复报销。
为了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在工伤发生后,你应该做以下事情保存证据:
第一:拨打120急救,生命和健康才是是最重要的;
第二:马上拨打110报警,让派出所留有接处警登记并保留相关笔录证据,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打了120就忘记打110报警,事后才报警,事后报警的效力较低;
第三:尽量用手机或相机对现场拍照,保留作为证据,拍照一定要注意将总体和局部结合起来,防止只拍摄了局部,而不清楚发生事故的地点;
第四: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不要因为住院或其他事由耽误时效,如果您超过时效以后才申请工商认定劳动仲裁的,你可能将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第五: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后期医疗费评估等,以固定损害后果;
第六: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或上下班途中受伤或其他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七:收集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为维权提供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于工伤的一些知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及时咨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律师。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会为用人单位分担大部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