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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开庭,法律来为你深度解剖

时间:2016-10-20


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宝马”离婚案以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个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同一天召开庭前会议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微博,指责妻子马蓉在与王宝强婚姻存续期间,与王宝强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停止与宋喆的合作。8月15日上午,王宝强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在“宝马”离婚案中,王宝强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王宝强起诉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其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 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那么,这三个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有关孩子抚养的问题

基于相关证据,王宝强一方会提出,马蓉前述的不当行为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要求无过错的一方也就是王宝强来抚养孩子。

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目前,两个孩子都已超过两岁,若宝马夫妻都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马蓉也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在抚养能力相当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而不会仅仅因为一方的道德问题就剥夺其抚养孩子的权利。

二、有关财产分割问题

或将提出马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在庭审中王宝强一方会提交相关证据并要求法院查实认定婚姻破裂的原因、责任人以及马蓉存在出轨等不当行为,进而要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几个重要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给予补偿原则

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2、一方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某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要参考财产损害程度,并不是一出现转移财产就会被判净身出户。如果证据表明马蓉有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宝强会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

三、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记者查询,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判决的离婚官司中,出轨方有被法院判处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先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的条件

(1)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3)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一方出轨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

(4)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新增的索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判定,需要出示的证据要能证明对方出轨的,一般是指对方与他人生有小孩,或有录音录像相片等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发生性关系。
 


通过宝马案来看现在的离婚纠纷

关于离婚条件

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于子女归属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予优先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关于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是平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哈,出轨不算是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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