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律师告诉你,婚前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时间:2016-10-21

婚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想要把甜蜜的恋爱延续到神圣的婚姻殿堂直至婚后面对生活的压力和琐碎,就要进行婚姻经营和保卫战,而法律是除了感情之外最重要的盾牌!

 

       一、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六条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条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制”

  四、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法条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法条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八、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九、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一、婚前协议女性手里协议的原件应该妥善保管,另外证明财产存在的财产凭证也应保管好,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折等。同时建议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或是见证,以此进一步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来源:网络

律师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常州律师   常州法律咨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