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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打官司能赢吗

时间:2016-10-27

 

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那么没有借条钱还能要回来吗?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碰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拿着借据到法院打官司就等于胜券在手。那么,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丢失,怎么办?可以先试着跟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诉到法院讨债的,则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证人、录音证据等。

然而,某些情况下,有借据不代表借贷关系真的存在,没有借据却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一样可以让对方还钱。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到文中了解详细情况!

 

欠“情债”不还?有借据也没用

 

2008年,从事KTV服务工作的阿玲与阿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阿强的妻子阿云代阿强写了一张小纸条,内容为“本人保证5月9日前支付阿玲5万元,另2012年11月前支付9万元,2011年9月前还首饰,保证从今天起不再与阿玲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否则任由阿云处置,一切后果自负,不予追究”,小纸条上有阿强的亲笔签名,并于书写当天交由阿玲保管。

 

2011年夏天,阿强向阿玲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的借条,借条上注明“本人阿强因需资金急用,向阿玲借款人民币拾肆万另加黄金首饰(27克)”。借条签署后,阿强于2013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4日,阿玲以阿强只归还借款33600元,未依约偿还借款余额106400元及首饰为由,将阿云及阿强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在第三次庭审时,法院反复询问借条与小纸条形成的先后顺序及时间,阿玲才承认借条是在2011年夏天才签的。其次,对于借款款项的交付,阿玲及其代理人在三次庭审中的陈述反复多变,相互矛盾,对具体以何种方式出借以及分别于什么时候分多少次出借的细节问题,均表示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楚,明显有悖常理。同时,根据阿玲在第三次庭审中陈述借条是对小纸条上内容的再一次确认的说法,小纸条的内容应可直接反映本案是否存在债务纠纷。从小纸条的文字内容以及阿玲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现综合考虑,小纸条是阿强为处理其与阿玲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补偿承诺,并非基于真实的借款关系而产生。

 

本案中阿玲提交的小纸条、借据并不足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阿玲也不能证明其已将14万元借款交付给阿强,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阿玲的诉讼请求。

 

接着,是一起无借条亦可胜诉的例子。

 

有微信记录转账凭证,法院亦认定借贷关系

 

朱某于2013年6月在广州学习时认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14年1月期间,朱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汇款。朱某称其与李某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2015年11月5日,朱某以李某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出示了其与李某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显示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朱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朱某多次向李某催收借款。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朱某借款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朱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法院采信朱某的陈述,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判令李某向朱某清偿借款本金421259元以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借据非借贷唯一凭证 原始聊天记录等亦可成证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单元审判长丁向娜介绍称,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时,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因此,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法官提醒:在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都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要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原始证据、转账汇款的凭证等;债务人要注意保存还款凭证,债务还清时要收回借条或者当面销毁借据、借款合同等原件,如果借条是赌债等非法债务要及时报警。

 

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生活中,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4个步骤,扭转被动局面。

 

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动法官。

 

但录音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提醒

在出借款项时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形式的借款凭证,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管转账、汇款凭据,以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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