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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犯罪?

时间:2016-10-28

 

案情

肖女士与王先生在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由于两人说话投机感情升温也较快,半年后就登记了结婚。初期,肖女士与王先生还过得甜甜蜜蜜,夫妻双双结对逛街、购物,外人都十分羡慕。可是在第二年,夫妻双方的小宝宝出生了,夫妻就经常谩骂、斗嘴,甚至大打出手,多次闹得邻居还报警了。2015年的某一个晚上,夫妻又吵闹不休,丈夫王先生在家中利用暴力手段,强行拨光妻子肖女士的衣裤,于是上演了一场“暴力强奸”。

如今,肖女士因为宝宝的出生,精力全部放在小孩身上,而无法忍受丈夫如此性暴力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王先生涉嫌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第一种意见是肯定说,认为丈夫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犯罪只能针对婚外女性,同时犯罪主体也并没有排除丈夫。且我国的《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理应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是否定说,认为丈夫不构成强奸罪。案件中的王先生与肖女士是夫妻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

广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他们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况而定。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

(一)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暴力方式实现性权利。

(二)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

(三)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在当代,性的权利作为人的一种自主支配其身体的权利,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可以说它是人权的一部分。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伦理上性义务的配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无疑不具有正当性,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存在丈夫不顾妻子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现象。

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解释说,由于我国的国情教育,性生活总是被人有意无意的上传了一套面纱,造成成人两性中,男性由于占有欲望强烈总是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另外,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首先就要稳定好家庭,家庭不但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本案中的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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