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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伤,不知何人所为,你知道该告谁么?

时间:2016-11-08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突然被高空掉下的东西砸到,一抬头却看不到是何人所致,那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呢?

 

【案例】

 

2014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出生44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小欣怡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诉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

虽然小欣怡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致伤的水泥块只能是一户人家所为,那为何小欣怡的父母将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一起告到了法庭呢?

原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件中小欣怡的情况正符合此情况,小欣怡被高空抛落的水泥块砸伤,但并不能确定该水泥块具体由哪一户抛掷,法律为了保护小欣怡的权利,规定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需要补偿。

正是因为这个规定,法院受理小欣怡案件后,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除原告自愿撤回对其中8户的起诉外,其他被起诉的120户中,有80户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欣怡36万余元。


【法官这么说】

据该案法官介绍,高空抛物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的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视同仁。上诉人与小欣怡均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小欣怡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发生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小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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