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体现了我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同时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权益。这样一来,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那么到底该怎么立遗嘱?这么多遗嘱的形式哪种法律效力最高?
老年人立遗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自己不立遗嘱时,遗产继承由国家法律的规定,这叫做法定继承。所以遗嘱不是每个人必须要立的。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让某个继承人多继承遗产,或者将某个法定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某个具体财产等等。遗嘱需要表述准确,内容不可存在歧义理解。曾有人用诗歌写的遗嘱,等他去世之后,因为诗歌的文学语言的内容浪漫富于想象的不确定性,引发了继承纠纷。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者听某个人一时调唆,就决定立遗嘱。立遗嘱前需要平静的心态,对家庭里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客观的判断,再决定是否立遗嘱,怎么立遗嘱。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不要仅听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仅听子女的要求立遗嘱。千万不要以立遗嘱作为再婚的条件,因为这种婚姻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是用自己的遗产买来的婚姻,这种婚姻对方的感情不一定在你的身上。
第五,立遗嘱需要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较差的人预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六,选择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己所写的自书遗嘱,有别人代写的的代书遗嘱,有录音、录像遗嘱,有律师见证遗嘱,有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制作,专业化程度高,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选择这两种遗嘱形式。
第七,老年人遗嘱保管应当特别慎重。因为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内的矛盾。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档案保存。
第八,修改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采取公证遗嘱形式修改。
第九,如果有可以信赖的人,可以指定遗产保管人,最好指定专业律师作为遗产保管人,由遗产保管人负责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满足自己的遗嘱愿望。
第十,为了保证自己在世时的养老问题,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自己在世时谁抚养,谁才能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哪种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最高?
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三年前,胡爷爷的老伴瘫痪在床,他们的三个儿女轮流照顾母亲,直到母亲去世。胡爷爷为了替儿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所有遗产三个儿女均分。然而老伴去世的这两年,胡爷爷的儿子很少来看望他,虽然每月儿子都给他生活费,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儿子也找借口推辞不愿伺候。胡爷爷很寒心,总是念叨要重新立遗嘱,不再把遗产留给儿子。前不久,胡爷爷在医院突然去世,而他最终对遗产的留言儿子并不承认。他的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律师解析】
胡爷爷在遗嘱公证后的这两年多时间里儿子对待他的态度变化让他也有了改变遗嘱的想法,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过胡爷爷应该在想清楚后到公证处变更或撤销公证的遗嘱,如果只是嘴上说说气话,其实并没有真正改变这份遗嘱,因此他所公证过的遗嘱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打印出来的遗嘱
黎女士的丈夫尹某一年前查出患有肝癌,并已是晚期,确诊后尹某想到了留遗嘱,便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称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均留给黎女士和儿子,末尾留下了他的名字。然而在尹某去世后黎女士将遗嘱拿到公婆面前却没有得到公婆的认可,公婆认为打印的字并非儿子的亲笔字迹,他们仍然要和黎女士争夺儿子的遗产。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的遗嘱的效力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此分析,尹某的遗嘱具有其亲笔签名确认,如果经过核实,尹某生前也并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该遗嘱应该被承认。
其它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另外,《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