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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终害己,女子碰瓷不成意外致死

时间:2016-11-22

  事发9月11日晚21时许,接到群众报警后济南市中交警赶到了舜耕路舜玉北路路口北侧,只见一名中年女子躺在人行道上,现场有大量血迹,经医务人员确认女子已当场死亡。然而碾压女子的大货车司机却称,他完全不知道怎么撞上的。

        随着调查的深入,交警查到一条很重要线索:这名女性死者在事发前半个小时左右曾撞向一辆公交车。监控画面显示,公交车在行驶到舜耕路舜玉路路口以南时,这名女子突然从路边冲向公交车车头,幸好公交司机刹车及时才没有撞到她。随后,民警从大货车的临时停放地点附近调取了一段监控录像,视频中能清晰的看到,这名女子主动靠近过大货车,并蹲下身子钻进了大货车车底。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因女子故意在快车道上坐卧、停留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表示这起事故中被碾压致死的女子负全责。想必知道这一消息的广大网友一定拍手叫好了,那么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定责这块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八十九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我们遇到碰瓷的人后,若能证明其属于故意碰瓷行为,就应该立即报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证据收集这块如果车内有装行车记录仪的应当及时拷出来备份,如果没有则应当留意自己所处的路段的具体位置,必要时可以要求查看交警的监控录像。

 

 

相关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低于时速20公里以下的动力车,不认为是机动车。

 

第九十条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九十六条

 

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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