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当感觉司法的风向标有向着美好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时,活跃的律师们就开始忙不迭地喊着“律师的春天要来了”。因此,有人欢乐地评论,“律师真是一个喜欢‘叫春(天)’的群体”。前几天,智合发表《法院支持100万的计时律师费,律师们的春天要来了么?》的文章,相比于之前只能远远看见但摸不着的“春天”,这次的“春天”是已经客观发生的事件,以致于业内人士难得地均一致对法院表达了高度的认可。
要知道,这在之前是想也不敢想的。别说这么高的数额,一般说来,原告你想主张律师费?别惦记了,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毕竟对于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来说,诉讼费是必须要产生的支出(除了免交诉讼费的情况),但是律师费可就不是了,那不属于“必要的支出”,你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律师呀。
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律师费该不该给,以及律师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1、律师费该不该给?
律师代理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获得诉讼专业服务而向律师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用的制度,称为律师费转付制度。据悉,在我国目前的某些领域,已经有案例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了,比如:仲裁、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侵犯名誉权、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明确约定,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判例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除此之外一般不容易得到支持。
而平时我们律师能争取且空间余地最大的,也就是最后一项了——合同明确约定。笔者今年代理的一系列融资租赁领域合同纠纷时,已经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由违约方承担非违约方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但是即便如此,在庭审上,法官在作出判断时仍非常慎重,除了要求查看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外,还要求查看律师费发票的原件。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又该如何?
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如果合同双方都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那么便不会产生诉累;只有在产生诉讼的基础之上,才会有律师费用的支出。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本该便享有的权益而“额外”支付的律师费用,当然应由违约方或者是败诉方承担。但是,如果不考虑到违约金或者是其余赔偿的情况下,平时的判决连“填平”的程度都没有达到。
也因此,多个法律规定“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在“律师费是否应该给”的问题上,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律师费的数额问题、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自由裁量等。
2律师费该给多少?
关于律师费的数额问题,2006年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部分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在此基础之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都根据自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相应出台了自己的指导价格。
最常见的是按标的额收费,以下是各地标准:
如笔者所在的河北省,于2016年出台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中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及到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规定了计算标准)”,“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在该意见中,未对刑事辩护的收费进行规定。
由此可知,在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之上,一般情况下是参照标准;但是特殊情况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九条也规定了几个影响律师费的参照因素:“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这样便在调节价的基础之上有了更多的弹性。
除此之外,也有按小时计费的标准:
此前100万计时律师费的判决之所以振奋律师心、令律师扬眉吐气,其实也是因为在某方面让律师感觉到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可了律师的工作成果和价值,并且还给开出了一个相应的价格,这让律师们很欣慰。毕竟,律师的很多工作过程和结果都是无形的,如何看待律师的工作量和付出,站在不同角度的人自然会有诸多不同。
3、结语
前段时间,有律师在文章里计算律师的成本,如通过“第一难”的司法考试、四到七年的法学教育、一年的实习律师期、前几年的煎熬…但是对于一些老百姓来说,他们只是觉得律师的付出轻而易举,仅仅是改个合同、动动嘴皮子而已,往往只是口头感谢一下就没有然后了。针对这个情况,笔者也曾写过类似的文章,比如《既然我们没感情,那就谈钱吧!》,尤其是在中小城市,面对着案源压力,很多律师基本上都在被迫“无私”地奉献着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以争取可能的案源。
所以,当笔者看到下面这张图时,内心真是充满了羡慕和啧啧。
图为北京某知名律所,因不能确认该图的真实性,故模糊化处理
以前律师们都只能是自我估算自我的价值,现在这猛然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价值,而且比预想的更为美好,能不喜大普奔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