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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经法院判决继承,小儿子拒不腾房,怎么破?

时间:2016-12-29


案情:

 

张老与老伴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老大(女)、张老二(女)、张老三(男)。张老有一套已购公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是早年张老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后以成本价购买下来。去年,张老和老伴因病双双去世,未留下遗嘱,生前与张老三共同居住生活。张老夫妇去世后,三名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官判决该房产为遗产,应以三个子女依法继承,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时至今日,判决作出已有半年之久,小儿子张老三死皮赖脸不搬走,张家老大和老二可犯了难,这房子卖又卖不了,租也租不出去,住进去那简直是异想天开,空有一纸判决,这可怎么办?张家老大老二带着心中的这个疑惑来到律师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分析:

 

律师为张家老大老二进行了耐心的法律解答:房产已经过法院判决,现房屋为三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房屋均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其中一名子女占有房屋而拒绝其他女子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它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家老大老二如欲主张权益,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首先,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协商或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房屋价值确定后,可根据各共有人的份额比例,由份额多的张家老大老二对张老三按照三分之一的份额比例强制进行金钱补偿。补偿后,房屋的产权自然就归属于老大和老二名下。法院判决后,张家老大老二可根据判决内容依法强制张老三腾退房屋,进而就恢复了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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