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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后要承担的结果

时间:2016-12-30

  案情】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严某借用海南某公司的资质,从山东某集团公司承包了该公司高层住宅楼工程及配套工程。施工期间,山东某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人严某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严某仍拖欠20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80余万元。后严某逃匿。

  2015年2月,因严某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大量工人到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5年3月,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报公告,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严某,责令其在公告送达10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严某仍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6月,该案被移交邹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4月,被告人严某在江苏省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释法】

 

  被告人严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严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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