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龄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需要计算劳动者的工龄。
可是有些单位出于一些原因而要将职工的工龄一次性买断,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则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这样做,那么究竟买断工龄该对职工作出怎样的补偿呢?
单位一次性买断工龄合法吗?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
“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强调: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如果单位强行与你们解除合同的话,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买断工龄最新补偿标准:
所谓“买断工龄”说法现在已经为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买断工龄应当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从以上条例中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在买断职工工龄后需要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对职工进行补偿,工作满一年的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的话,那么除了要全额发放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照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补偿金。
哪些情形下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动变更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一、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因行政命令而变更为新的单位,如国有企业转制、改制、更名等;
二、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因执行行政政策而发生合并、兼并、合资、转制、改制、单位改变性质等变更为新单位。
三、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投资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动变更为新单位。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是一次性将职工工龄买断的话都是不合法的,要是您遇到了被单位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情况,一定要引起注意,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