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1949年生人,是秦皇岛市某公司职员2012年4月3日14时55分左右被告刘某驾驶小客车与原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距骨撕脱骨折。原告于同年7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避免负重及剧烈运动、休息四个月。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于2012年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其中误工费20114元。
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出生于1949年12月22日,事发时其已经超过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其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中均记载了其自述的退休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误工证明均是虛假的。因被上诉人已达退休年龄,并且属于退休职工,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主要分歧:原告的误工费是否应当赔偿?
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原告王某在事发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职工应当享有退休金,不会发生误工当然也就没有误工损失。
第二种观点:原告王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还在一家公司打工,且有相应的收入,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雇佣活动,导致公司不能给其支付工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合理的误工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景明,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条规定说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和用工单位形成雇佣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继续工作。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原告王某虽然已经年满60周岁,但其退休后又在某公司从事工作,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因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上班,此期间某公司停发原告的工资,原告因受伤误工减少收入,原告庭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误工的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这部分误工损失。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杨景明律师的观点,一审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0114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原告误工费的判决,现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理赔款全部支付原告。
【杨景明律师提示】
上述案例中退休人员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是否能有误工损失,但法律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继续从事劳动赚取报酬,只要有合法收入来源,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无法继续工作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受害者的合理损失,侵权方就应当予以赔偿。当然这些损失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本案来说原告王某主张误工损失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等互相印证,法院才能最后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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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明律师(微信号yjmlawyer),男,现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曾担任过中铁山桥集团法律顾问,审查各类合同累计标的额40亿元,协助申请“CRSB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杨景明执业后还应邀担任秦皇岛电视台《法制民生》《今日报道》《今日地产》等多家栏目的嘉宾解答律师,得到广大观众的好评。
杨景明 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