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久后又复婚,若再离婚,第一次离婚分割的财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婚后,婚前财产是算共有还是个人?
【案件概况】
张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到复婚期间,一方购得的房产为个人财产。
【案号】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60号
【法院查明】
王甲、张某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9月30日登记结婚(王甲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双方协议离婚。2002年7月23日,双方复婚。2005年4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名王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5月4日始张某携女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10年1月,王甲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2011年2月,王甲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第三次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另查明,王甲于2001年1月购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248弄50号502室房屋(以下简称新村路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王甲一人名下。购买时房屋总价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2,000元,贷款53,000元,现房屋贷款已还清,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婚后还贷为3万元,现房屋价值为70万元。
【法院认为】
由于系争房屋购买于2001年1月,王甲、张某双方于1999年协议离婚,2002年7月23日复婚,张某辩称双方系假离婚,离婚至复婚的这段期间属于事实婚姻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故系争房屋属于王甲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产权归王甲所有。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金额为3万元,该部分钱款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王甲对张某酌情补偿。张某认为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张某认为王甲处尚有存款以及王甲曾出资15万元对谈家桥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以下简称谈家桥路房屋)装修,对此王甲均予以否认,张某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无法处理,待张某有证据后,可另行解决。至于谈家桥路房屋,王甲、张某均称该房产权涉案外人,现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另行解决
复婚后婚前财产怎么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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