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2016年度湖南行业平均工资
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15元,比上年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人均可支配收入中 位数18096元,增长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29064元,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11041元,增长10.1%。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2:1,与上年持平。分区域看,长株潭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36元,增长8.4%;湘南地 区19698元,增长9.0%;大湘西地区14198元,增长10.3%;洞庭湖地区19225元,增长9.2%。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50元,比上年增长10.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20元,增长 9.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0元,增长9.7%。城镇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为29.9%,比上年下降1.3 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1.7%,下降1.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