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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2008] 1号
发布日期:2008-1-2
执行日期:2008-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O O 八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