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全额计息”为无效格式条款
李晓东在诉讼中表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提供并据以计算利息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317.43元的利息。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该领用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是否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据了解,在建行用户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
该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李晓东表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务提供方,对明显不利于原告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加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其不合理的规定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明显不公,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记者就此案联系到建设银行,建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因此不便对案件作出评论。
“全额计息”是否合理合法存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全额计息,也被很多消费者称为“全额罚息”,是指在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这样很容易导致用户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银行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
近年来,屡屡有天价信用卡违约金事件见诸报端,而这背后原因指向的正是全额计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全额计息并不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国际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认为,全额计息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霸王条款。全额计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对于这样的争论,业内一直从未间断。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记者,并不能说全额计息就一定不合法,这还要看在申请信用卡时所签订合同的情况。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银行方面也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但是,如果银行按照差额计息,即以还款时所差的金额来计息,则是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则对记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全额计息其实已涉嫌违法,“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银行提供贷款,用户还本付息,之间是合同关系。现在用户出现了一个小额违约,这种违约情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只能就违约部分来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全额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各银行
记者查询多家银行相关信用卡条款了解到,目前,国内除工商银行是以信用卡未还余额来计算利息之外,如建设银行等大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计算利息。
对此,潘修平认为,银行也有其自身的苦衷,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信用卡条款的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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