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半年来,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群众们使用共享单车的热情可谓与日俱增。共享单车的类型也从曾经的一种增加到现在的蓝色、橙色、绿色等各具风采。不管是在大街上还是在校园,到处都可见共享单车的身影。共享单车的存在也确实帮助人们解决了不少的交通问题。
然而,“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致”,共享单车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和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
就在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因为受到撞击,冯先生的牙齿有6颗受损,而唇部和面部也是严重受伤,鼻梁骨折。
愤怒的冯先生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的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想要使用共享单车,必须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用户必须是先下载指定的某公司的APP,填写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以注册平台账号。
第二步,用户必须缴纳一定的押金。而在押金部分,用过共享单车的人,必定会发现,不同的单车租赁平台所要求缴纳的租金金额是不一样的,甚至在金额上还有较大的悬殊,如摩拜的押金是299,而小鸣的押金则是199,ofo的押金就只需99。
第三步,完成缴纳押金步骤之后,用户需扫描车身的二维码或者输入车的代码来解锁骑车,在骑车的过程中,APP会自动根据骑车的里程数和时间来计算相应的租车费用。
因此,实际上,用户与租车平台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关系,租车平台公司是出租人,而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则是承租人,双方受合同法中对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共享单车平台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享单车平台应当确保自行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如果单车发生性能或部件上的故障,该单车平台也应当尽到维修的义务。
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却是骨感的”。现如今的共享单车不同于传统的租赁业,后者会有固定的回收场所并交由相应的公司安排人专门看管,而前者却是可以停放在任何地方的,只要用户将单车上好锁,租赁合同便终止,无需交还出租人(共享单车租赁平台)。若要对这些散布在城市各地的单车进行检查、维修、回收,无疑是一件大工程,而对于现在技术仍未成熟的共享单车平台而言,要保证这些单车是“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更是难上加难。
那么,问题来了,那一旦出现事故,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承担呢???
用户是否应当,承担检查单车的注意义务??
在部分共享单车的服务协议中会清楚标明(如上图)用户在实际提取单车前需尽到充分的注意及检查义务,确认该车的安全性才使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少有用户会在注册账户的时候仔细查看《服务协议》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常常会忽略该协议中所协议的内容。
第二,要使得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定的难度。
至于该“格式条款”是否是商家免除其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仍需司法实践的认定。
我们该如何维权
值得肯定的是,一旦用户因共享单车自身的故障(非用户自身的过错)导致发生事故,共享单车平台难辞其咎,根据以下两则法条的规定,用户仍是可以向其提出诉讼和索赔要求。
至于北京朝阳区法院会对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做怎样的裁决,我们仍需静观其变。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