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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法院应当按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

时间:2017-05-08
【要点提示】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707号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3日22时许,高杨驾驶彭志清所有的 “大众”牌轿车载带陈源、彭志清、何继彪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耿棚镇李庙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马常建驾驶马典财所有的四轮拖拉机载带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发生相撞,造成高杨、陈源、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此起事故中,高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起事故中,马常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的规定,加大了事故后果,在行进自己车道有障碍的路段,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朱国忠未遵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陈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典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用21786.38元;马典宝在阜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用13199元;马典财在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用2787.6元。治疗终结后,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7月30日对马典玉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玉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下段螺旋形骨折伴移位、左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等,经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和左踝关节严重功能障碍等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行手术取出左胫骨钢板内固定物共约需8000元人民币;休息期限180日、营养期限80日、护理期限90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不包括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期间的三期);建议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及康复期间可予以休息期限40日、营养期限20日、护理期限20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7月30日对马典宝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宝因交通事故致左上睑撕脱伤伴缺损、左鼻外侧挫裂伤伴左眼眶内侧辟骨折、左小腿挫裂伤伴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胸锁关节脱位等,其中左上眼睑轻度畸形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达7cm构成轻伤、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右胸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左小腿挫裂伤构成轻伤;行面部整容美容治疗费用约需5000元人民币;休息期限16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80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7月30日对马典宝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财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昏迷)、右膝部外伤等,经治疗后遗留近事遗忘等后遗症,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休息期限60日、营养期限30日、护理期限15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2012年7月22日,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颍价证字(2012)第7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结论为时风牌拖拉机(车辆编号1111002799)毁坏的价格为8400元。马典玉、马典宝、马典财于2012年8月24日提起诉讼,后经本院准许于2012年12月13日撤回起诉。肇事车辆K5M498号“大众”牌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彭志清为该车辆的所有人。

 

【法院裁判】

 

  1、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玉损失48163.48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42910.2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宝损失22950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9706.2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财损失11148.52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9295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玉损失5253.28元;4、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宝损失3243.8元;5、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财损失1853.52元;6、驳回原告马典玉、马典宝、马典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彭志清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交强险如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彭志清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规定,彭志清和高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交强险如何分配。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都属于机动车的第三者,则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看作是一个固定财产,由各被侵权人按各自损失的比例分配交强险。主要原因在于,不少案件中,侵权人的赔付能力不足导致交强险成为被侵权人获得实际赔偿的主要来源。因此,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保险金就应当被视为一个固定财产,由多个被侵权人分配。且多个被侵权人的债权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平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马典玉、马典财、马典宝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确定了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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