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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时间:2007-01-23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发布日期:2007-1-23

执行日期:2007-3-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7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负担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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