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政办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2005-6-1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全省招投标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但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全省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及监管工作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废止的地方性 法规设定审批、核准、登记和中标确认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要一律取消。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查处。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各级政府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