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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时间:1981-03-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法研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1-3-2

执行日期:1981-3-2

生效日期:1900-1-1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80)领荷转字第33号转办单及三月十二日(81)领二字第67号来函收到。现对我驻荷大使馆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旅荷华侨夫妇经荷兰法院判决离婚的,如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 院起诉;侨居荷兰一方要求离婚,也应向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侨居荷兰一方提出离婚,荷兰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双方并无异议,可不予干涉;如一方对子女抚养或国内财产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可按第(一)项的精神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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