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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时间:1981-01-0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文  号:[1980]16号

发布日期:1981-1-1

执行日期:1980-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 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和本规定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总政治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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