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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3天赔偿1500元

时间:2017-08-11
 
 

今年3月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孙某与张某在工作中因一批货物受损而产生矛盾,随后张某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人信息。事情发生后,孙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做出赔偿。

 

 

 

朋友圈辱骂撒气惹麻烦

 
 
 

 

黄岛男子孙某开了家中介服务公司,与张某因业务往来产生矛盾,张某就在微信朋友圈用粗俗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公司信息以及手机号,给孙某造成很大困扰,公司经营也受到一定影响。于是,孙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道歉并索赔。记者昨天了解到,经黄岛法院调解,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从孙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来看,张某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因此,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本市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他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抚慰金。

 

 

 

 

 

朋友圈道歉3天并赔偿损失

 
 
 

 

黄岛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孙某个体登记信息,公布手机号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时,张某当庭表示悔意,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并当面向孙某道歉,表示愿意赔偿孙某一定数额损失。经双方同意,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李红松说,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

 

在此,黄岛法院提醒市民,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朋友圈成每个人的小天地,随手上传一段小视频、几张照片,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很正常。但是,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东西,否则就可能因言论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已经成为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但是在发布消息的同时也不能口无遮拦。朋友圈也是公共场合,也要守法知礼。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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