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鄂国资统评[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1-10
执行日期:2007-1-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备案制度。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应及时向省国资委备案;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出资企业应汇总本年度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或总经理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具体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