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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发现对方婚前整容,能以欺诈为由主张离婚么?

时间:2017-09-2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有些人通过整容来获得了一张姣好面容。在这个看脸的时代,美丽的面容不仅能够提升自信心,更在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获得了更多的机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婚前一方隐瞒曾经整容的经历,另一方可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隐瞒婚前整容的事实,导致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曾经整容为由,主张对方有过错要求离婚并赔偿的话,在《婚姻法》的框架内,是没有依据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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