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有些人通过整容来获得了一张姣好面容。在这个看脸的时代,美丽的面容不仅能够提升自信心,更在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获得了更多的机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婚前一方隐瞒曾经整容的经历,另一方可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隐瞒婚前整容的事实,导致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曾经整容为由,主张对方有过错要求离婚并赔偿的话,在《婚姻法》的框架内,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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