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
发布日期:2007-12-26
执行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公平、公正地完成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核工作中严格遵守监督、制衡制度。
四、各证监局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持续监督管理,督促其恪守诚信、勤勉尽责,促进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五、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各证监局不得自行变通处理。
六、证监会对各证监局履行任职资格审核职责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七、证监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任职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准任职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2008年1月1日前证监会受理的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原有规定依法办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