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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间:1980-08-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0民他字第26号

发布日期:1980-8-25

执行日期:1980-8-25

生效日期:1996-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机构接触,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后一种外,其余途径实际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种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利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病。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尽管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表示了意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以后文书的签署,如何认定确系其本人所为,我们考虑,在加拿大查证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对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件,还应考虑认证办法。

  征询、查证、送达途径究应如何解决?我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看法是否妥当?还须注意什么别的问题?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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