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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0-07-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0-7-25

执行日期:1980-7-25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高级人 效力前不得结婚。对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给予六十日的上诉期为宜。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与当地外事部门,侨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报告当地党委,请求指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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