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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8-02-27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与公司“分手”吗?有哪些情形支持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当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因此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或者不协助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仍未解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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